(2013)镇行非执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诉温艳利、王娜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温艳利、王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镇行非执字第38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志强,局长委托代理人:杜英涛,该单位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温艳利、王娜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计生征决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镇计生征决字(2013)第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李柏志审判员 : 秦 岩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