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二初字第00309号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陈善国,董事长。被告: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法定代表人邹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含山县鑫淼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35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