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催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高伟忠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诸催字第25号申请人: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忠。委托代理人:徐学强。申请人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3020005321068042的银行承兑汇票壹份(出票日期2012年6月11日,出票人浙江亿泽纺织有限公司,帐号7334710182300003255,出票行中信银行绍兴诸暨支行,收款人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帐号201000017048071,出票金额壹拾万元整,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11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有权自汇票到期日起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由申请人湖州天天绿洲染整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志诚人民陪审员 吕汉成人民陪审员 毛项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宵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