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姜丽丽与赵凯明、辛文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丽丽,赵凯明,辛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民初字第187号原告姜丽丽。被告赵凯明。被告辛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丽丽诉被告赵凯明、辛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鲁G×××××号小型越野客车及潍房权证坊子第001665**号楼房一套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4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后三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郄本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