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唐商初字第00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顾勇与丁树凤、丁小兵、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勇,丁树凤,丁小兵,刘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唐商初字第0045号原告顾勇,男,1967年3月7日生,汉族,村民被告丁树凤,女,1962年9月24日生,汉族,村民被告丁小兵,男,1966年3月5日生,汉族,村民被告刘春梅,女,1966年3月27日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勇与被告丁树凤、丁小兵、刘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顾勇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勇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顾勇负担。审 判 长 徐刘根代理审判员 储鹏杰代理审判员 顾剑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长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