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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芝诉被告杨晓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芝,杨晓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869号原告:刘凤芝,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东纬路*号XXX。被告:杨晓桐,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告刘凤芝诉被告杨晓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凤芝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