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凤芝诉被告杨晓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芝,杨晓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869号原告:刘凤芝,女,195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东纬路*号XXX。被告:杨晓桐,女,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原告刘凤芝诉被告杨晓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凤芝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单 立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人民陪审员 黄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