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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郭九龙挪用资金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九龙

案由

挪用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淅刑初字第258号公诉机关淅川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九龙,男,1987年7月19日出生。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3年9月9日经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淅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淅川县看守所。淅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淅检刑诉(2013)274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中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九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4日和8月15日,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分别将该公司福州分公司业务员6月份抽成和工资295610.20元和7月份药品促销费20400元,打入郭九龙邮政储蓄银行卡上,郭九龙没有按照规定立即将这些资金下发给业务员,而是在福建省福州市大利嘉电子城内一家动漫城中,用该卡上的单位资金刷卡在游戏机上赌博,2013年8月14日夜至8月15日凌晨,共输掉单位资金14万元。2013年8月18日下午至8月19日凌晨,郭九龙在福州市另外一家动漫城中,继续用单位资金刷卡及取款在游戏机上赌博,又挪用单位资金81000元。两次合计郭九龙共挪用单位资金221000元进行赌博。其余单位资金郭九龙除将其中89980元发给业务员外,还有5030.20元被郭九龙挪用。郭九龙在2013年3月4日收到公司让其发给业务员的福州分公司业务员2012年度奖金7568元,郭九龙仅下发1073元,其余6495元被郭九龙挪用。上述合计郭九龙共挪用单位资金232525.20元。2013年8月23日,郭九龙归还福森药业有限公司资金9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书证:①郭九龙邮政储蓄卡账户明细,②福森公司2013年6月份业务员抽成、工资表和2013年7月促销费发放表,③福森公司给郭九龙打款295610.20元和20400元的电子回单,④郭九龙2013年8月15日给业务员打款88795元的电子回单,⑤郭九龙和许晓丽互发短信。⑥福森公司《销售公司销售代表2012年奖金评定结果》和给郭九龙打款7568元的银行交易流水,⑦郭九龙交款95000元收据。⑧福森公司营业执照副本。⑨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人事劳资部证明,⑩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举报材料。2、被告人供述。3、证人证言;刘某、魏某某、卢某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九龙将本单位资金挪用于赌博,和其他用途超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坦白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能积极退还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九龙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赔河南福森药业有限公司137520.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薛文武审  判  员  张玉峰审  判  员  黄俊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兼)  陈 璞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