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吕良珍、赵飞等与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金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良珍。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飞。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文峰。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龚俊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建军。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委托代理人王晓红。原审第三人韦黎明。委托代理人江凯。吕良珍、赵飞、赵云因与东阳市人民政府、韦黎明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东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16日、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良珍、赵飞、赵云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文峰、龚俊彪,被上诉人东阳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原审第三人韦黎明的委托代理人江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二、发回东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亮审 判 员 单晓剑代理审判员 钟雪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