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日开民一初字第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占高与金城、刘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占高,金城,刘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日开民一初字第588号原告:陈占高。被告:金城。被告:刘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占高与被告金城、刘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占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占高负担。审 判 长 刘春明代理审判员 潘维莉人民陪审员 李 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安紫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