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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陈国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陈国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周钢,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军,男,住阳江市。被执行人:陈国诚,男,户籍地:阳东县,居住地:阳江市。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国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国诚应履行偿还借款本金345811.68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诉讼费、保全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诉讼中,本院于2012年10月9日以(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3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诉讼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国诚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国诚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房产一处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广响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嘉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