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花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周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花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周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蔷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