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丰顺分公司与深圳市翟旺利合科技有限公司、谢进锋、刘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丰顺分公司,深圳市翟旺利合科技有限公司,谢进锋,刘利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丰顺分公司。负责人曹仕忠。被执行人深圳市翟旺利合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自卫。被执行人谢进锋,男。被执行人刘利君,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同乐股份合作公司丰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翟旺利合科技有限公司、谢进锋、刘利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民三初字第2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返还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厂房一幢三层,宿舍一幢三层;2、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821361元;3、支付本案受理费6006.8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动放弃第一项执行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申请人本院依法对此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向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上述财产查证结果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丽华审判员 李旭春审判员 黎 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萧活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