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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少民初字第0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袁晓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袁晓华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少民初字第0547号原告袁某,女,2010年1月22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暨原告李娟(系原告袁某母亲),女,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何志乔,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卫平,苏州市吴江区同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晓华,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李娟与被告袁晓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李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170元,由原告袁某、李娟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建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