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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道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道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427号原告四川道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均,总经理。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霞,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道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国贸酒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道一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瑞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