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四民终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桂成与艾国平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桂成,公主岭市大岭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艾国平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四民终字第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成,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刘冬,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主岭市大岭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作廷,主任。委托代理人于胜基,男,193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艾国平,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李广,公主岭市河南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翟延萍,公主岭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王桂成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桂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冬,被上诉人公主岭市大岭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作廷及委托代理人于胜基,被上诉人艾国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广、翟延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告村委会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及屯长会议,经村民代表同意,将可利用资源如鱼塘、废弃地、大坑、树带等以公开招标形式对外承包出租。并在各屯张贴公告,告知有意承包者到屯长处报名。后原告村委会在村部召开竞标会,由村干部和屯长参加,共有艾国平、崔金库、赵国兴参加竞拍崔家村一屯艾青阁门前废弃坑,结果艾国平中标。经崔家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同意,将崔家村一屯艾青阁门前废弃坑承包给艾国平,并进行公示。原告村委会与第三人艾国平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承包合同。崔家村一屯村民同意一屯艾国平承包大坑。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村委会与第三人艾国平于2010年12月1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对被告提出的其参加竞标报名、村委会未召开村民会议和竞标会之主张不予支持。遂判决:原告公主岭市大岭镇崔家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艾国平签订废弃坑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桂成负担。上诉人王桂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其理由为:一、上诉人在一审中所出具的经管站调查笔录来源合法,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二、被上诉人艾国平出具的村民同意其承包大坑签字,程序违法,不应予以采信;三、村委会出具的记录中没有任何招标过程相关记录,有关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事实依据;四、大坑承包未采取招投标方式,被上诉人伪造承包招标证据。被上诉人村委会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艾国平辩称,同意村委会意见,请求维持一审判决。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和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本案中,被上诉人村委会召开村“两委”、村民代表及屯长会议,经村民代表同意,将可利用资源如鱼塘、废弃地、大坑、树带等以公开招标形式对外承包出租,并在各屯张贴公告,告知有意承包者到屯长处报名。后被上诉人村委会在村部召开竞标会,由村干部和屯长参加,共有艾国平、崔金库、赵国兴参加竞标崔家村一屯艾青阁门前废弃坑,艾国平中标。经崔家村“两委”联席会议、党员大会同意,将崔家村一屯艾青阁门前废弃坑承包给艾国平,并进行公示,二被上诉人签订了承包合同,被上诉人艾国平交纳了承包费65000元,村委会出具了收据。上述事实有村委会会议记录、照片、公告、承包合同、交款收据在卷为凭并经时任村书记谭国宝、屯长崔希荣、艾青文、毕克学、谭国良、何连文及竞标参与人崔金库、赵国兴一审时出庭作证,故对村委会按照法律规定之程序将争议大坑对外承包之事实应予认定。二被上诉人于2010年12月10日所签订的废弃坑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王桂成称其向村委会班子成员表示其要参加废弃坑竞标而村委会未通知其参加竞标,又称村委会并未召开竞标会议,但其提供的证人并未出庭作证,且未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主张无法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王桂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滢代理审判员 毕莹代理审判员 孙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