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执恢字第01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恢字第016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法定代表人黎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某。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的(2009)开民二初字第01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长沙开福农村合作银行捞刀河支行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黄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某收入人民币1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祥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