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民终字第24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刘秋与郭友金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秋,郭友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终字第24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友金上诉人刘秋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初字第3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秋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秋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刘秋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上诉人刘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裕华审 判 员 孙尚武代理审判员 黄传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