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明与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7-2号原告:杨明,男,1971年11月24日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劲松,安徽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寿县路。组织机构代码55924270-5。法定代表人:童世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明诉被告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六金民二初字第0132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5万元。现因被告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提供立式加工中心一台、数控插齿机一台、外圆磨床一台、花键轴承床一台、内圆磨床一台、平面磨床一台、数控车床一台、万能工具显微镜一台价值159.4万元作为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安徽科先液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徽商银行六安顺达支行账户为17×××26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傅诗庆审 判 员 朱中全人民陪审员 蔡 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