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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滦民初字第2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艳龙与被告宋秀金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龙,宋秀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081号原告李艳龙。委托代理人张乐然。被告宋秀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龙与被告宋秀金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龙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秀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艳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龙撤回对被告宋秀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艳龙负担。审判员  于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