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执字第00222-2、00223-2、0022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蒋建军,吴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岳执字第00222-2、00223-2、00225-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蒋建军。被执行人吴晓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建军、吴晓芳关于(2013)岳执字第00222、00223、00225号担保追偿权纠纷三案件中,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蒋建军购买的型号为ZR250B(编号为2404049)旋挖钻机、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7)旋挖钻机及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5)旋挖钻机各一台进行执行拍卖,关于该三台旋挖钻机的评估报告,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进行了送达,其对该评估报告未提出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蒋建军名下的型号为ZR250B(编号为2404049)旋挖钻机、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7)旋挖钻机及型号为ZR220C(编号为2406065)旋挖钻机共三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