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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搜城广告有限公司与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搜城广告有限公司,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8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搜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2号2406户。法定代表人王红,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云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北京东路326号水岸府邸东区小区16号楼新城大厦。法定代表人王乐江,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3)第76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仲裁委员会青仲裁字(2013)第763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杰审 判 员  张兆全代理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