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7、3670、36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蔡信沐与朱析明,张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信沐,朱析明,张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67、3670、3671号原告蔡信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颜森兴,广东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析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张丽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信沐撤回起诉。(3667号】案件受理费2823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收取7059元;(3670号】案件受理费49544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收取12386元;(3671号】案件受理费16895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收取4224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