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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熊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223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英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光头”(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去到博罗园洲镇,伺机入室盗窃作案。当被告人熊某与“光头”在园洲镇下南村潼峰网吧后面见到被害人李某乙锁好门离开出租屋后,即将门撬开进入屋内,由“光头”在屋外望风,被告人熊某则在出租屋内盗窃一台电脑(价值人民币2050元)。后被害人李某乙回出租屋时发现有人盗窃,遂告诉其丈夫周某,夫妻两人回到出租屋的门口,刚好遇到被告人熊某因电脑的电线不能拆下无法盗走电脑,来到屋门口准备找“光头”帮忙,于是周某将被告人熊某抓获,并报公安机关处理。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对被告人判处10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熊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熊某伙同“光头”(另案处理)经商策后,携带自制钥匙等作案工具从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去到博罗园洲镇,伺机入室盗窃作案。当被告人熊某与“光头”在园洲镇下南村潼峰网吧后面见到被害人李某乙锁好门离开出租屋后,即将门撬开进入屋内,由“光头”在屋外望风,被告人熊某则在出租屋内盗窃一台电脑(价值人民币2050元)。后被害人李某乙回出租屋时发现有人盗窃,遂告诉其丈夫周某,夫妻两人回到出租屋的门口,刚好遇到被告人熊某因电脑的电线不能拆下无法盗走电脑,来到屋门口准备找“光头”帮忙,于是周某将被告人熊某抓获,并报公安机关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被害人的报案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涉案财产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邓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