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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马素青与冯永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素青,冯永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2819号原告马素青。被告冯永杰。原告马素青(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冯永杰(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000元,承担违约金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未实际履行,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XX市XX镇北街XXX号,原告向本院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素青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启昱代理审判员  潘 瑞人民陪审员  李国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艳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