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高香花与李亚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香花,李亚茹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高香花。被告李亚茹。本院在审理原告高香花诉被告李亚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高香花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香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香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回原告5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