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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商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梁建波与刘吉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波,刘吉明,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88号原告梁建波,职工,被告刘吉明,职工。被告王艳,城镇居民。原告梁建波与被告刘吉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建波诉称,2011年7月20日,被告刘吉明以妻子王艳搞安利急需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65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两被告的详细地址,现因两被告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建波对被告刘吉明、王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