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商初字第24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梁建波与刘吉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波,刘吉明,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商初字第2488号原告梁建波,职工,被告刘吉明,职工。被告王艳,城镇居民。原告梁建波与被告刘吉明、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建波诉称,2011年7月20日,被告刘吉明以妻子王艳搞安利急需钱为由,向原告借款46500元,该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至今未付,要求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500元。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提供两被告的详细地址,现因两被告住址不明无法送达,致本案不能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梁建波对被告刘吉明、王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官京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