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4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杨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一、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杨文强由被告杨某某抚养,原告赵某某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0元,原告赵某某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三、位于庆阳市西峰区天禾家园1单元602室楼房一套归被告杨某某所有;四、被告杨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生活资助费20000元;五、被告杨某某名下所有债务由其负责清偿。六、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50元,被告杨某某负担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调解书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杨某某已按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10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惠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阳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