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终字第4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阿×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终字第4872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男,22岁(1991年11月1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阿×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5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2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阿×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阿×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撤回上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刑初字第249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虹代理审判员 宋振宇代理审判员 郑 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梦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