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陈文青申请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文青,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监字第14号原审原告:陈文青,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北京腾青建材门市部业主。原审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周村村委会北500米。负责人管明武,经理。原审原告陈文青与原审被告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9日作出(2012)大民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毛赐华代理审判员 刘虎成代理审判员 殷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