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龙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670号申请执行人张龙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昀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龙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支付张龙保险赔偿金170906元。案件受理费5011元,张龙1549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462元。执行中,申请人张龙同意由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15011元,其余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已向申请人张龙支付115011元。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免交执行费2464.4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许会审判员 王英杰审判员 王玉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娜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