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执字第005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思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思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00568-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临泉县。法定代表人:王景生,任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贺刚,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刘思学,男,1948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瓦店镇刘尭行政村侯庄166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息39357.6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临民诉前调字第00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