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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执字第5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任德华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德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510-2号申请执行人任德华,女,汉族,四川南充市人住绵阳市。被执行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任德华申请执行(2013)涪民初字第2278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尚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彭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