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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靖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刘娟与靖宇县房地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娟,靖宇县房地产管理局,杨洪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靖行初字第6号原告:刘娟,女,1979年10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局。所在地靖宇县靖宇镇。法定代表人:谭立军,主任。第三人:杨洪伟,男,1976年11月10日生,汉族,无业,住靖宇县西南岔镇,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刘娟诉被告靖宇县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人杨洪伟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以先确定民事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缴纳25元由原告刘娟负担。审 判 长  李 晖审 判 员  闫光军代理审判员  仲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诗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