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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范小妹与郭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小妹,郭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1753号原告:范小妹,女。被告:郭光,男。委托代理人:陶著华,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丽然,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小妹诉被告郭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小妹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小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范小妹负担。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敏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