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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澄商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申东春、李文芳与林虎、江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东春,李文芳,林虎,江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0847号原告申东春,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原告李文芳,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邢宝亭(受申东春、李文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虎,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被告江斌,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罗金(受林虎、江斌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董再强(受林虎、江斌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东春、李文芳诉被告林虎、江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东春、李文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林虎、江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权利。原告申东春、李文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东春、李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10元减半收取21405元(申东春、李文芳已预交),由申东春、李文芳负担。审 判 长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