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商初字第0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申东春、李文芳与林虎、江斌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东春,李文芳,林虎,江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商初字第0847号原告申东春,男,汉族,1955年2月17日生。原告李文芳,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邢宝亭(受申东春、李文芳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上海虹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虎,男,汉族,1968年12月21日生。被告江斌,男,汉族,1973年9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罗金(受林虎、江斌共同特别授权委托),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生。委托代理人董再强(受林虎、江斌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申东春、李文芳诉被告林虎、江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申东春、李文芳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林虎、江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权利。原告申东春、李文芳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东春、李文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810元减半收取21405元(申东春、李文芳已预交),由申东春、李文芳负担。审 判 长 潘亚伟人民陪审员 韩福海人民陪审员 吕云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余 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