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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胡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芦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弦,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建文,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胡国平,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家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舒家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