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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9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京康与赵俊业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京康,赵俊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902-1号申请执行人王京康,男,1969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赵俊业,男,197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京康与被执行人赵俊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共缴纳案款20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9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