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执变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孙效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效祖,岳永军,孙笑山,朱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乐执变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孙效祖,(已去世)。被执行人岳永军。第三人孙笑山。第三人朱彩云。申请执行人孙效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岳永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孙效祖于2009年2月9日去世,第三人孙笑山、朱彩云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孙效祖于2009年2月9日去世,第三人孙笑山、朱彩云系申请执行人孙效祖的父母。本院认为,第三人孙笑山、朱彩云系申请执行人孙效祖的继承人,其要求作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孙笑山、朱彩云为(2009)乐执字第449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2008)乐民一重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认的孙效祖对岳永军的相关权利由第三人孙笑山、朱彩云继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鞠成东审判员 张满良审判员 田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庆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