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8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芳珍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