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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168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芳珍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恩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宗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