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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杨保珠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奎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保珠,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奎木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173号原告:杨保珠。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奎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王安义。委托代理人:王质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保珠与被告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奎木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保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0元,由原告杨保珠负担。审 判 长  朴金利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