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陈舜霞与刘年佳,深圳市驭先实业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舜霞,刘年佳,深圳市驭先实业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16号原告陈舜霞,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智健,广东恒通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年佳,住址湖南省衡东县。被告深圳市驭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一路鹏益花园1栋911-920室。法定代表人林小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新民,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青海大厦九层13-18,20-23。代表人杨云光。委托代理人闫建宝,住址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苏炜,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罗芳路122号南方大厦。代表人李志军。委托代理人廖文燕,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舜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52元(已由原告预交),因原告申请撤诉,本院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红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柏慧(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