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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官民一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陶秀芬与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秀芬,杨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官民一初字第2174号原告陶秀芬,女,汉族,1964年1月6日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昆明市官渡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杨丽华,女,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原告陶秀芬与被告杨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26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现原告陶秀芬未按时到庭参加应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陶秀芬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原告陶秀芬按撤回对被告杨丽华的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53元,退还原告253元。审 判 长  栾 雷人民陪审员  解海蓉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慧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