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拟稿:签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璜民初字第224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赵作华。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某自愿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王彬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郦利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