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山东明源进出口有限公司、舒新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催字第54号申请人山东明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新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辉。申请人山东明源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3010005122179338,票面金额20万元,出票人济宁大观工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济宁大镑经贸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7月9日,汇票到期日2014年1月9日,付款行为交行济宁分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明源进出口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冰审判员 马 英审判员 乔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秦廷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