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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庞某诉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张某,姜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高初字第00383-3号原告庞某。被告张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张某、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300元,共计500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 判 长  高沙东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