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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与林东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林东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知民初字第843号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学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瑞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建国。被告林东。法定代表人林东,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武,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东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多预收的237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马  占  举人民陪审员 蔡  碧  玲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海珊(兼)书 记 员 鲁  丽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