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菏开民初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9-12-31
案件名称
张捷与王守亮、郜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捷;王守亮;郜于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开民初字第796号原告张捷,男,198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被告王守亮,男,1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开发区。被告郜于峰(又名郜玉峰),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原告张捷与被告王守亮、郜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捷于2013年11月26日以被告王守亮下落不明送达不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守亮、郜于峰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捷负担。审判员 侯明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祥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