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鹤民一终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甲,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一终字第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甲,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上诉人高某甲与被上诉人胡某离婚纠纷一案。高某甲于2013年7月10日向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高某甲与胡某离婚;婚生子高某乙由高某甲抚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山城区法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3年9月9日作出(2013)山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高某甲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二审中,高某甲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某甲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高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秀贤审判员 刘自亮审判员 骆慧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瑾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