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郓民初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仝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郓民初字第2093号原告:仝某某,农民。被告:黄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仝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仝某某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仝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仝某某撤回对被告黄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仝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福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雯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