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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小林诉林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覃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