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6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小林诉林元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2423号原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覃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肖薇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许静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